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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