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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