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