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