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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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