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