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