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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