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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