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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