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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