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