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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