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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