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