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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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