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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