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