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