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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