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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