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