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