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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