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