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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