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