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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