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