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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