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