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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