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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