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