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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