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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