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