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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