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