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