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