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