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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