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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