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