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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