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