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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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