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航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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