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民航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