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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