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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