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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