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国籍登记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已注销国籍登记的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