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二条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九)变更登记日期; (十)注销登记日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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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