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