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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