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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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