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