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