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制定机关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