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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