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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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