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食堂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制定机关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