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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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