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制定机关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